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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
(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增人;
(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